(2017)鲁0902民初2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李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李安娟,罗影,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4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滨,系公司行长。被申请人:李安娟,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罗影,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允市顺庆区。被申请人: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赵万芝,系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诉被申请人李安娟、罗影、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于李安娟、罗影、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