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东路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在本院还有系列执行案亦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林地正在经营,对本案债务设定了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的以下林权:林权证号分别为:(2006)0XX9-0XX0等,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林权,不得为林权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开采林地树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江西)书记员 曹绪军遂川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赣0827执74号之二遂川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张某某申请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赣0827执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权证号分别为(2006)0XX9-0XX0等号林权。查封期间不得为该林权办理权利转让手续和设立抵押等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算)。附:(2016)赣0827执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办案部门:遂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人:刘法官、曹法官;联系电话:0796-63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