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元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元章,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临安市。因赌博于2004年2月23日被浙江省富阳市公安局处治安拘留15日;因赌博于2005年2月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治安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5年9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治安罚款3000元;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6年10月1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0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翁伟佳,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元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超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通知,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翁伟佳出庭为被告人周元章担任法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元章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城中花园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张某、雷某等人,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3克。分别是:1、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元章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花园小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雷某。2、同年10月1日,被告人周元章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8弄9号1幢205室租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3、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元章在上述租房内,以70元的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案发后,临安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周元章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3.14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或宣读了被告人周元章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方某、雷某、姚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周元章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元章辩称起诉书指控的10月1日贩卖毒品给张某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当天张某转账给其是借款。被告人周元章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元章10月1日贩卖毒品给张某证据不足,本案不属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元章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城中花园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张某、雷某等人,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3克。分别是:1、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元章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花园小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雷某。2、同年10月1日,被告人周元章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8弄9号1幢205室租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3、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元章在上述租房内,以70元的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案发后,临安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周元章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3.14克。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周元章是贩卖毒品的,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国庆节前后的一天及10月10日,其三次向周元章购买冰毒的经过情况,前两次各通过支付宝转账200元向周元章购买0.4克左右冰毒,国庆节前后这一次是在方某租房,方某应该也看见的,10月10日这次也在方某租房,其当面向周元章支付70元买了0.2克左右冰毒。2、证人方霞的证言证实其租住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8弄9号1幢205室,周元章和张某经常到其租房吸食冰毒,2016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跟周元章在租房内吸毒,张某到该租房问周元章购买了一小包冰毒,付了70元现金。另外还有两次张某打电话给周元章拿冰毒,有没有现金交易其没有看见,一次是九月中旬,另一次是国庆前夕,地点都是在其租房内,是其给张某开的门。3、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其向“小华红军”购买了两次冰毒,分别是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其向“小华红军”支付500元购买1克冰毒,9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向“小华红军”支付1000元购买2克冰毒,交易地点都在其自己的租房楼下。4、被告人周元章的供述和辩解在案,所供2016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在临天八弄方某租房内,其将0.2克冰毒贩卖给张某,张某给其70元现金,以及2016年9月的一天,在天屹路六园街口,以500元的价格将0.7克冰毒贩卖给“老板娘”。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周元章妻子,周元章没有工作,生活费都是其给周元章的,一个月1500元左右,其听别人说过周元章有多年吸毒史,但其不清楚周元章是否贩毒。6、辨认笔录证实张某辨认出周元章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人,雷某辨认出周元章就是其购买毒品的上家“小华红军”,周元章辨认出雷某就是问其购买毒品的“老板娘”。7、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收缴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周元章时当场从周元章身上查获5包可疑晶体和1部白色VIVO手机,予以扣押,并将5包可疑晶体编号封装进行称量和取样,后予以收缴,手机已发还周元章。8、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图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8弄9号1幢205室方霞租房进行检查情况,发现吸壶和手机等予以扣押;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周元章住处临安市锦城街道新民街323号的情况;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周元章手机进行检查,在手机支付宝交易记录中发现张某于2016年9月18日及10月1日向周元章支付宝两次转账各200元。9、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将5包可疑晶体抽样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上交清单证实上述毒品已依法上交至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10、光盘、刻录经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对可以晶体的称重取样过程及对被告人周元章的讯问过程均已刻录成光盘并随案移送。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周元章、张某、方某进行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后结果为阳性。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证实被告人周元章前科情况及本案其他人员的查处情况。1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元章的身份情况和归案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元章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元章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犯罪事实所提异议,经查,周元章供述2016年10月初,张某问其购买冰毒,后其联系了上家把冰毒买来给张某,而张某陈述国庆节前后通过支付宝转账200元向周元章买了0.4克冰毒,交易地点在方某租房,而方某也说到国庆前夕的一天,张某打电话问周元章拿冰毒,张某到其租房取走冰毒,结合周元章和张某之间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可以印证证实该起贩卖毒品事实,故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元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元章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文婷代理审判员 谷敏佳人民陪审员 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蓝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