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虎、云雷、王五儿、王昌明、朱燕军、朱小荣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王昌明,朱燕军,朱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虎,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林燕,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154423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雷,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五儿(又名王强),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捕前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昌明,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贾辉,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805949。原审被告人朱燕军,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小荣,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王昌明、朱燕军、朱小荣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川040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王昌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虎及其辩护人林燕、上诉人王昌明及其辩护人贾辉、上诉人云雷、王五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一)2013年8月,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承包了攀钢炼铁厂6号烧结机拆除工程,该公司副经理汪某让冯某分包上述工程,冯某联系曾某,曾某联系李某,冯、曾、李达成合伙协议共同承包上述工程。2015年7月2日,宏大公司与曾某、冯某对五个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3679300元,宏大公司已向冯某等三人支付4197000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以攀钢工程的名义向被告人李虎、刘某1等人借款。因李某无力还款,告知李虎等人是因该工程未结算。为了上述工程结算,云雷借钱给汪某作增量资料,汪某于2014年12月23日承诺,工程结算之后有剩余尾款均不向李某支付,须云雷、曾某、冯某、李某到场确认,如果李某不能参加,其权利由云雷代为执行。事后,汪某已归还该借款。2015年1月22日,曾某打电话告诉被告人云雷、李某、汪某等人当日下午到攀枝花市东区劳动局解决工人工资问题。云雷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李虎,李虎让云雷、王五儿到现场将人看住。当日下午3时,汪某、李某、曾某、冯某到了东区劳动局,云雷、王五儿抓住李某要求还款,李某又抓住汪某要求结算工程款,之后他们和讨要工资的人抓扯到大渡口兄弟茶楼。直到次日早上,汪某、李某又被云雷、王五儿等人强行带到碧水蓝天茶楼,冯某、曾洪伟以及工人也一起到了该茶楼,刘某1、被告人朱燕军也接到被告人李虎电话后来到该茶楼。23日中午,李虎赶到茶楼殴打了李某,李某分别向李虎、刘某1出具73万元、44万元的借条。之后李某、李虎多次进入包间向汪某、冯某等人核对李某的借款情况,并要求汪等人还钱遭到汪等人的拒绝,李虎再次殴打李某,并拿起烟灰缸威胁冯、曾、汪、李不还钱不准走。24日,李虎、云雷、王五儿、李某、汪某、冯某、曾某一起到了七天连锁酒店顶楼的茶楼,李虎等人继续要求汪某等人还款,汪某给朋友联系要求借款未果。24日晚上,汪某被李虎等人带到天下行宾馆,云雷、李某将汪往窗外推,威胁汪要将其从窗户推下去。24日至29日,李虎、云雷、王五儿、朱燕军先后在七天连锁茶楼、三人行茶楼、天下行宾馆,采用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汪某拿钱。2015年1月29日,汪某在借钱未果的情况被迫提出由自己与曾某、冯某共同归还李某欠款117万元,但李某必须退出攀钢工程项目。之后,汪某、冯某、曾某、李某与李虎、刘某1签订还款协议,汪某、冯某、曾某给李虎、刘某1出具了107万元的欠条(李虎67万元、刘某140万元)。汪某通知朋友陈某1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李虎提出让汪某先期归还10万元,汪某被迫向李虎转账10万元。事后李虎分给刘某14万元,分给云雷、王五儿各5千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朱燕军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汪某多次报警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合伙协议、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民事判决书证实,宏大公司与冯某、曾某、李某的工程合同关系,以及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等情况。(5)借条证实,李某与李虎、刘某1等人的借款情况。(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30日,他从云雷处得知李某做工程差钱,由他担保李某找曾培军借款5万元,因为李某没有还款,他还了曾培军的钱。(7)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的一天,他通过李虎认识了李某,在李虎的担保下借给李某22万元,但李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14年春节,李某给其出具了本金和利息共计26.8万元的借条。2015年1月,在碧水蓝天茶楼他与李某对账后,李某给其出具44万元的借条,包括本金和按照月息5分计算的利息。2015年1月,他通过曾某得知李某在渡口的一家茶楼内。他赶到茶楼向李某催还借款,李某称汪某没有结算工程,无法归还。次日,他再次找到李某,要求与李对账,对账结果为李某欠他本金、利息共计44万元。几天后,在三人行茶楼,刘某1带着律师郑某来到三人行茶楼,李虎等人告诉他,李某欠款由汪某偿还。刘某1让郑某审查了还款协议后,要求汪某提供担保人,汪某提供了姓陈的担保人。随后汪某、冯某等人向他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向李虎出具了60多万元的借条。之后李某单独对他说因为搞工程妻离子散,钱被汪某、冯某和曾某骗了,等他收到钱拿2、3万元给李某做生活费。(8)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的汪某手机短信内容证实,2015年1月23日14时12分,汪某给吴某发短信“我有危险”;1月24日11时20分,汪某给吴某发短信“我现在在凤凰小区广场对面的7天连锁宾馆”。1月27日21时许,汪某给“辛姐(律师)”发短信“我的一个工程承包给一个人,他外面借了钱,现在带着人和他扯皮,公司按合同已经支付完了!现在我被他们限制了!已经被他们控制了6天,怎么办”;1月29日10时53分,汪某给“辛姐(律师)”发短信“辛姐,现在他们逼我打借条,怎么办”。(9)还款协议证实,2015年1月29日,曾某、冯某、汪某、李某签订还款协议,曾某、冯某、汪某还李虎借款100万元,李某退出工程,朱燕军是见证人。(10)承诺书证实,2014年12月23日,汪某承诺炼铁烧结机机头拆除等六个工程结算之后,如支付完人工费、机械费等后,有剩余尾款均不向李某支付,须云雷、曾某、冯某、李某四人到场确认,如果李某不能参加其权利由云雷代为执行。(11)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清单证实,李虎的账号在2015年1月29日收款和转款情况。(1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日,他与曾某、汪某、冯某等人在东区兄弟茶楼,协商解决民工工资问题。随后,云雷、王五儿赶到茶楼,要求他偿还李虎的借款,云雷、王五儿对他实施了殴打。他被殴打后,由于生气对汪某实施殴打。次日,他和冯某、汪某、云雷等人到了碧水蓝天茶楼。当天中午,李虎来到茶楼对他实施了殴打,要求他还钱。他告诉李虎是因为汪某没有结算工程款,所以没有钱偿还。随后,李虎等人要求汪某、曾某、冯某在茶楼里商量如何偿还他的欠款,并称不还钱就不准离开。在碧水蓝天茶楼,在李虎的要求下,他写了两张借条,分别为借李虎73万(向李虎借款连本代息66万元加上云雷的7万元),借刘某144万(借款本金16万元;连本带息)。他想到对方得到了多的利息,就要求刘某1给他2、3万元,刘某1表示同意。随后几天,李虎等人白天将他和冯某、汪某等人控制在三人行茶楼,晚上控制在天下行宾馆内。期间,他多次遭到李虎等人的殴打。2015年1月29日早上,汪某、曾某、冯某和李虎签订了还款协议以及向李虎、刘某1出具了107万元的借条,并且汪某通过手机向李虎转款10万元。(13)证人曾某证言证实,他从李某处得知,李某曾找李虎借了25万元高利贷,通过李虎的朋友刘某1借了16万,利滚利还差117万。2015年1月22日,他和汪某等人在兄弟茶楼与民工协商工资问题时,李某、王强等人找到汪某,要求汪某拿钱,汪某不同意,李某便对汪某实施殴打。次日,云雷、王五儿喊李某跟他们走,李某就抓住汪某的衣服喊一起走,冯某、曾洪伟以及工人一起到了碧水蓝天茶楼。中午,李虎来到茶楼见到李某后对李进行殴打,并责问为何不还钱。汪某让他带着民工去银行取钱发工资,在准备取钱时被王强阻止,王强强行抢走银行卡。1月24日凌晨2点,李虎将他和汪某、冯某等人控制在茶楼包间,要求三人归还李某的欠款,并称不还钱不准离开。从1月23日至29日,他和汪某等一直被李虎等人控制在茶楼或宾馆,期间李虎通过殴打李某的方式警告他们;云雷将汪某拖到窗户边,以将汪某从窗户推出去对汪某进行威胁。29日早上,他看见汪某脸上有伤,汪某称是被王强打的,当天他们害怕被打,便签订了还款协议以及向李虎、刘某1出具了107万元的借条,同时在李虎的要求下,汪某通过手机转账给李虎10万元。中途有一天,他在汪某和冯某担保下,给李虎请假去给小孩开家长会,晚上8、9点钟回家,次日中午12时回到茶楼。云雷、王强、朱燕军等人换起看守他们。几天的花费都是他和汪某、冯某支付的。(14)证人冯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曾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他收到短信银行卡被扣钱,他就对李虎说要到银行办事,李虎让王五儿跟着他。2015年1月时,他和李某、曾某的工程最少还有100多万工程款没有结下来,李某告诉了李虎,所以李虎主要针对汪某。当时工程没有结算,汪某之前说过该工程可以结算到500多万。(1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底的一天,王昌明到东区劳动局向汪某要工资。汪某从劳动局出来后,被一群放高利贷的男子拽着到了兄弟茶楼。到茶楼后,一个比较瘦的男子(经辨认是王五儿)对李某实施了殴打,随后李某叫汪某结账,汪某没有拿出钱后,李某对汪某实施了殴打。随后,之前殴打李某的男子也把汪某殴打了一顿。次日早上,汪某被一瘦一胖两名男子拉出兄弟茶楼,带到了碧水蓝天茶楼。直到中午,一个又高又黑的男子来到茶楼,在茶楼的露天阳台上,李某再次遭到了殴打。他跟曾某到银行准备取钱发工资被几个小伙子阻止。证人杨有容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王昌明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16)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他2015年1月22日晚上9时到兄弟茶楼找汪某要钱。1月23日中午,在碧水蓝天茶楼看见一个个子较高,光头男子打了李某二个耳光,并且还踢了李某两脚。(17)证人余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底的一天,他接到汪某的电话,汪某称自己在天下行宾馆。他到宾馆后,汪某告诉他,李某在外面借了40万的高利贷,现在李某还不起钱,对方就向汪某要钱。(1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5年1月的一天,他和吴某在碧水蓝天茶楼看见李虎打了李某耳光,曾某说借钱给李某钱的人要钱,想找他借几十万元。(19)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10时许,他与刘某2在碧水蓝天茶楼喝茶时看见李虎、汪某等人。他从汪某处得知,李某向李虎借了高利贷,现在李虎在向汪某要钱。他发现汪某精神状态很不好,感觉汪某是被李虎等人限制了人身自由。当日下午5、6点钟,他接到汪某电话称,李虎等人找汪要钱,不准回家,这件事跟汪没有关系,让他找李虎说一下。他来到茶楼找到李虎说明来意,李虎不同意。次日,他接到汪某的短信,汪某称自己在七天连锁茶楼,有危险,要挨打。(20)证人夏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日晚,夏某在兄弟茶楼看见有2、30人围着汪某,向汪某要钱,其中还有放高利贷的人。两天后的下午,夏某接到汪某的短信,汪某称自己可能要被打。于是他和刘某3去了碧水蓝天茶楼,找到汪某、李虎等人,他让李虎不要动手打汪某和冯某,李虎同意。后来他从汪某处得知汪某给李虎打了一张100多万的借条,并且还转了10万元给李虎,才得以脱身。(21)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5年1月底的一天,因冯某被李虎等人扣在碧水蓝天茶楼,他和夏某等人一起前往碧水蓝天茶楼向李虎说情。李虎称,冯某等四人在攀钢包了一个工程,其中一个找李虎借了几十万的水钱,现在工程做亏了,还不了钱,李虎就让冯他们还钱。并且四人内部在扯皮,不将钱还给自己,四人就不能离开茶楼。刘某3告诉李虎,让李虎不要打冯某。(22)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5年1月初的一天,他接到汪某的电话称,自己因为李某借水钱一事,被放高利贷的人控制在三人行茶楼。汪某让陈某1做自己的担保人。陈某1到了三人行茶楼后,看见汪某的脸上有血印,汪某说是被人打的。随后,陈某1在一张107万的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了名。之后,放高利贷的人给陈某1发短信,威胁了陈某1。(23)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8时许,他接到刘某1的电话,与刘一起到三人行茶楼,帮助刘某1审查了一份还款协议。(24)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4年1月的一天,李虎叫他到碧水蓝天茶楼后,看见云雷、王五儿等10多人在茶楼大厅谈要钱的事情。过了一会,李虎来后就喊了一个人(后来知道叫李某)到茶楼的露台去,李虎打了李某一耳光,还用脚踢了李某的屁股。过了几天,他给朱燕军打电话,朱燕军说在“天下行宾馆”。他到了宾馆房间看见朱燕军和李某躺在床上看电视,房间对面的房间房门是开着的,他看见云雷、王五儿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那里。云雷抓住一个人(后来知道叫汪某)又推又拉,并说“你喊别人拿水钱来还账又没有来,反正没有钱,一起去死”,说着把汪某往房间外面拉,其他人都没有动手。(25)证人夏某1证言证实,云雷曾告诉他,李某向李虎借了10万,向刘某1借了16万,向云雷借了7万元。2015年1月底的一天,李某告诉他,自己差李虎等人的钱已经解决好了,钱由汪某负责偿还。李某说李虎、刘某1会给自己几万元,李某用这些钱还他的钱。(26)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底一天19时许,陆续有30个人到兄弟茶楼喝茶,谈话内容是向一个30多岁的老板催要工程款、民工工资等,好像是说该老板把工程承包给一个包工头修建,而包工头借了在场的一名光头男子的水钱。光头男子抓着包工头的衣服领子要钱,包工头要求老板把工程款结给自己还水钱。包工头问老板要钱,老板说不欠他的钱,包工头就用拳头打了老板。(27)被害人汪某陈述证实,2013年,他将宏大公司的攀钢6号烧结机工程分包给冯某、李某、曾某等人。工程完工后,宏大公司已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李某等人。2015年1月22日,他在东区劳动局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时,被李某、云雷等人带至兄弟茶楼,李某要求他支付工程款,他认为工程款已足额支付,拒绝了李某的要求。23日,他被带至碧水蓝天茶楼,当天中午,李虎来到茶楼称,李某做工程时向自己借钱,现在要求他偿还,他予以拒绝。从22日至29日,他和冯某、曾某等人被李虎、云雷等人控制在茶楼或者宾馆,期间他遭到李虎、云雷、王五儿等人的殴打与威胁。29日,他害怕再次遭到殴打,遂同意代李某偿还李虎、刘某1的个人债务共计107万,并出具了借条以及还款协议,还向李虎转款10万元。(28)被告人李虎供述,2013年至2014年,他因李某在攀钢做工程一事,陆续借给李某78万余元,但李某一直未全部将借款归还。2015年1月20日左右,他通过云雷得知李某已被找到,于次日赶回攀枝花市,在碧水蓝天茶楼找到李某,他随即殴打李某,并质问其不还款的原因,李某称是因为汪某尚未结算工程款。他和刘某1、李某三人进行核算后,李某给他打了60余万元的借条,向刘某1打了40余万元的借条。随后,他让李某与汪某等人谈工程款的事情,并且要求李某对自己的钱给一个交代。李某、汪某等人从2015年1月22日至29日,白天在三人行茶楼,晚上在天下行宾馆谈工程款的事宜。期间,汪某回过一次家,是云雷和王五儿跟着汪某一起离开的宾馆。2015年1月29日,汪某、曾某、冯某等人向他和刘某1出具借条共计107万,另外汪某还向李虎转款10万元。李虎得到10万元后,分给刘某14万元,分给王五儿、云雷各5000元。另证实2014年底,云雷从他姐姐李国会处拿了5000元做增量资料,汪某写了协议,李某不能私自领工程款,必须要云雷、汪某等人同意才行。(29)被告人云雷供述,2013年9月,他听李某说在攀钢干工程缺钱,就借给李某2万元,并找曾总借给李某5万元。后李某因缺钱继续向他借钱,他将李某介绍给李虎认识,后李某从李虎处借了70余万元,但李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同时他们也无法联系到李某。2015年1月的一天,他通过曾某得知,李某、汪某等人在东区劳动局解决民工工资问题,他和王五儿便前往劳动局找李某等人,他将此事告知李虎,李虎让他们将李某、汪某守住等李虎回来。李虎于次日在碧水蓝天茶楼见到李某,并质问李某未还钱的原因,李某称是因为汪某没有结算工程款。当天下午,曾某带着工人去银行取钱发工资,但被王五儿等人制止,王五儿直接从曾某手中将银行卡拿走。从李虎回到攀枝花市那天起至2015年1月29日,李某、汪某等人白天在三人行茶楼,晚上在天下行宾馆谈工程款的事宜。期间,汪某回过一次家,王五儿跟着汪某一起离开的宾馆。2015年1月29日,汪某、曾某、冯某等人向李虎出具借条67万,三人也向刘某1出具了借条。李虎、刘某1还要求汪某先打点钱以表示诚意,后汪某向李虎转款10万元,他从中分得5000元。另证实2014年底,云雷从李虎姐姐李国会处拿了4000元做增量资料,汪某写了协议,李某不能私自领工程款,必须要他、汪某等人同意才行。事后汪某已经还款。(30)被告人王五儿供述,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云雷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在2015年1月22日至29日期间,汪某回过一次家,由他跟着汪某一起离开的宾馆。在三人行茶楼期间,听人说云雷对汪某说:要是汪某不还钱,两个一起跳楼死了算了。(31)被告人朱燕军供述,2015年1月的一天,他接云雷通知到碧水蓝天茶楼找到了李某、汪某等人。在茶楼内,李虎打了李某并向催其还款,李某称不能还款是因为汪某没有结算工程款,李虎随后要求汪某归还李某的借款,汪某不同意。之后的五天,云雷、王五儿、李某、汪某等人白天在三人行茶楼,晚上在天下行宾馆。李虎要求云雷等人要好好看住汪某等人,不让他们离开。云雷也在碧水蓝天茶楼称如果不把钱还了,谁也不能离开。同时,云雷当着汪某等人的面,拉着李某朝窗台走,并称如果不还钱,大家就一起死。第五天早上,汪某给李虎和刘某1出具了借条。(3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被害人汪某辨认出李虎、云雷、王五儿、朱燕军就是非法拘禁他的人。②程某辨认出汪某就是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在兄弟茶楼被他人要账的老板;朱燕军、王五儿是兄弟茶楼要水钱的其中一名男子;李某是包工头。③王昌明辨认出李虎就是水公司的老大;王五儿就是先殴打李某,再殴打汪某的那个山西人;朱燕军是那个“黑胖子”。④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指认讨债地点的情况。(二)2010年,被告人王昌明借给肖体军32万元,已经还本金8万元,利息17.2万元,尚欠本金24万元。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昌明为了让被害人肖体军归还其借款24万元,伙同被告人李虎、朱燕军在西昌市找到肖体军,李虎、王昌明以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肖体军还钱,肖体军向王昌明出具了45万元的借条。2013年7月,被告人王昌明、李虎在西昌市一咖啡馆,要求肖体军及女友唐学梅还钱,肖表示没有钱,后王昌明谎称借款中有钱是李虎的,让肖体军重新出具借条。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虎、王昌明等人在西昌市肖体军工作单位(凉山州多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要求肖体军归还借款,在办公室李虎抓住肖体军的衣服,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和辱骂。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昌明将肖体军从西昌市骗至攀枝花市新九乡派出所,以经济纠纷为由在派出所备案登记,途中将此事告知李虎,并联系被告人朱燕军、朱小荣到新九乡派出所等候。被告人王昌明从派出所出来随即安排被告人朱燕军、朱小荣看管肖体军和讨债。5月30日中午至6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朱燕军、朱小荣在新九乡派出所大门外及红格宾馆内看守肖体军。期间,李虎驱车到新九派出所外将肖体军叫上车要求肖还钱;肖体军多次报警无望有自杀的行为,被朱燕军制止;其女友唐学梅到新九乡派出所陪肖体军心脏病发,朱燕军、朱小荣仍不准肖离开。后唐学梅看病后与肖的父母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赶至红格陪伴肖体军,要求放人未果。朱燕军、朱小荣按照王昌明、李虎要求驾车将肖体军带至红格的一个茶楼继续看管并要债,直至肖体军找郭建平担保,在攀枝花市东区学府花园红海茶坊才让肖体军离开。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昌明、朱燕军、朱小荣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28日,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李虎伙同王昌明等人非法拘禁肖体军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3)110案件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肖体军多次报警的情况。(4)视听资料证实,肖体军被非法拘禁后准备自杀用手机录了遗言。(5)借条证实,2013年4月30日,肖体军向王昌明出具的借款45万元的借条。(6)心电图报告单证实,2014年5月31日,唐某在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情况。(7)证人翁某、黄某、汤某、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李虎、王昌明等人到凉山州多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找肖体军要债的情况。(8)证人肖某(肖体军的父亲)证言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听唐某说王昌明带人把肖体军带回攀枝花市新九乡了。第二天上午,他和妻子、唐某找到王昌明要求把肖体军放了,王昌明否认自己把肖体军强行带回并报了警。在仁和派出所,王昌明才同意带他们去见肖体军,然后他们四人到了新九乡的一处茶楼,进去后看见肖体军被两个年轻男子守着,王昌明的老婆也在那里。王昌明提议去新九派出所解决事情,然后他们就到了新九乡派出所,在派出所说明情况后,民警让他们到仁和派出所解决。然后他们又坐车到了市区的一家茶楼,看见李虎带着两个小伙子等在那里了,李虎把肖体军拉到旁边去谈事情。到了晚上6点过,肖体军让他和妻子以及唐某离开,并说自己欠王昌明的钱,本金还了,利息没有还完。(9)证人冯某1证言证实,2014年,他将自己的一台猎豹越野车借给王昌明,由冯某2开车送王昌明去了西昌。他从冯某2处得知,王昌明去西昌将一个姓肖的男子带回红格的一家派出所守住,不让其离开。证人冯某2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冯某1证实的内容一致。(10)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1年,她得知肖体军向王昌明借了20万元。2014年的一天,她和肖体军、王昌明、李虎等人在西昌的一家咖啡厅内,李虎以言语威胁要求肖体军还钱。2014年5月30日,她得知肖体军被王昌明带到攀枝花市新九乡派出所,唐某赶到新九乡派出所看见肖体军,想带走肖体军,但被两个陌生男子阻止。期间肖体军情绪激动,想要自杀,但被劝止。后在红格的一家茶楼内,李虎、王昌明等人要求肖体军还钱,在肖体军提供了由郭建平担保之后,肖体军才得以离开茶楼。(11)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4年的一天早上,王昌明让她到新九找肖体军要钱。当日中午,肖体军的老婆带着肖体军的父母和王昌明到了茶楼。后来,他们又到了红格的一个茶楼,在茶楼的时候看见一个光头男子在茶楼里和肖体军、王昌明在一起谈。后肖体军将父母、老婆喊走了。她和王昌明、肖体军、光头男子到攀大旁边的茶楼,一个男子担保后他们离开了茶楼。(12)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4年的一天晚上,他接到肖体军的电话,肖体军称被王昌明弄到新九,不还钱就不准离开,肖体军称自己不想活了,要自杀。(13)证人郭建平证言证实,2014年5月底的一天,他应肖体军的请求,在学府酒店附近的茶楼为肖体军作了担保,并在一份借款合同的背面签字,当时有个叫“朱儿”的彝族男子也在。(14)被害人肖体军陈述证实,2010年12月,他曾找王昌明借款32万元,其中20万元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5%,已经偿还本金8万元、利息17.2万元,现欠王昌明24万元。2013年4月30日,王昌明带着李虎等四人在西昌找他还钱,李虎说只给3个月的时间,而且前面的利息全部算上,他说自己已经跟王昌明说好不再算利息了。李虎就称,“从来没有人敢赖我李虎的钱,今天要么改条子,要么把你带回攀枝花”。他因为刚到西昌站稳脚,听李虎的气势有点害怕带他回攀枝花,害怕被打和在西昌的事业泡汤,迫于无奈重新给王昌明等人写下一张45万元的借条。45万元是这样算的从他打24万元借条的时间至他们到西昌期间的利息加上本金,还有他们到西昌的跑路费,一共45万元。2013年7月,王昌明、李虎在西昌河滨路的“雀巢咖啡”找到他,李虎随身携带了一把10厘米长的刀子,李虎以言语方式威胁肖体军,要求其还钱。在李虎等人的要求下,他重新签了一份借款合同,金额为45万,李虎将自己名字也写入了合同中,之后李虎就随时给他打电话。2013年9月的一天,李虎、王昌明到他的办公室,李虎打了他一耳光,踢了他一脚,并一直以语言威胁,要求他还钱。后来公司的法人泽仁多吉宣称要报警,李虎等人便离开了公司。2014年5月30日,他被王昌明骗回攀枝花市,被控制在新九乡派出所的院坝内(朱儿和另一个人在)。随后,李虎来到新九乡派出所院坝,将他喊上车,李虎打了他一拳。他下车后,李虎向朱儿交代,让朱儿等人守住他。当晚9时,唐学梅来陪他。当晚11时,他报了警,警察让他们好好谈就走了。之后证实自己准备自杀的情况。凌晨2时,唐学梅心脏病发,不准他离开送医,朱儿送医。5月31日下午,他又报警。6月1日凌晨2时,他们入住了派出所对面的一家宾馆。6月1日10时,任通芬来了带他们到了茶楼。6月1日15时,他又报警,王昌明带着唐学梅及父母赶到。他们准备离开,朱儿上车不准走,李虎给朱儿打电话让朱将他们带到红格一家茶楼,李虎到了茶楼威胁了他们后离开。他被朱儿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余小时。后他被带至红格的一家茶楼,王昌明一直做他的工作,郭建平得知找个担保人他就可以离开,自愿同意给他担保,李虎勉强同意,他们就到学府花园下面的一家茶楼,由郭建平作为担保人在45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后他们才离开。(15)被告人王昌明供述,他借给肖体军32万元,肖体军归还了8万元的本金,以及6万元的利息。2013年4月30日,他邀约李虎去了西昌找肖体军要债,李虎在与肖体军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答应他并带朱燕军、小朱儿前往西昌。找到肖体军之后,李虎要求肖体军当场还钱,否则将其带回攀枝花,肖体军称无法还钱。他要求重新打条子把利息算起,李虎说打一张45万元的条子,李虎用语言威胁了肖体军几句,当时厂里只有肖体军一人,肖体军可能看见他们人多害怕同意写了一张45万元的借条给他。2013年7月,他与李虎再次在西昌找到肖体军,要求其还钱,肖体军仍无钱归还。他认为李虎在攀枝花混得好,有朱燕军等兄弟伙,肖体军不敢赖李虎的账,就以借款中包括李虎的20万元,要求肖体军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并且将李虎的名字加入了借条当中。过了几个月,他和李虎、朱燕军等人再次在西昌肖体军的办公室,要求肖体军还钱,期间李虎用手打了肖体军,并且将扑克牌砸到肖体军的身上,将办公室的杯子全部打倒在地,以此威胁肖体军。2014年5月底的一天,他赶至西昌市,将肖体军骗回攀枝花市,并将其带至新九乡派出所门口。他将把肖体军骗回攀枝花一事告知李虎,并安排朱燕军与朱小荣二人将肖体军控制在新九、红格等地。两天后,直到肖体军找到郭建平为其借款做保证人,他和李虎等人才允许肖体军离开。(16)被告人李虎供述,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王昌明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17)被告人朱燕军供述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他应王昌明的要求,与朱小荣将肖体军守在新久乡派出所大院、宾馆、红格茶楼长达两天。肖体军的老婆来了要带肖体军走,他和朱小荣拦住他们说,要走可以必须要王昌明同意。期间,肖体军想要自杀,被他劝阻。(18)被告人朱小荣供述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他应王昌明的要求,与朱燕军将肖体军守在新久乡长达两天,在他们守的过程中肖体军报过2、3次警察。期间,肖体军想要自杀,被朱燕军劝阻,肖体军的老婆心脏不舒服由朱燕军送医,他守肖体军。2013年的一天,他受王昌明之邀和李虎、朱燕军到西昌找肖体军要钱,并在肖的办公室发生了争吵。(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吴某1辨认出李虎是在2013年9月的一天在凉山州多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内用手指着肖体军,威胁说不把事情解决好就要弄死肖体军的男子。②唐某辨认出李虎就是于2014年和王昌明一起找肖体军要钱的男子;朱燕军就是2014年5月,在新九派出所守住肖体军不让其离开的朱;云雷就是和王昌明一起在云南省大姚县小红找肖体军的男子。③翁某辨认出李虎是2013年9月的一天在多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找肖体军要钱的个子很高、皮肤较黑的男子;朱燕军就是2013年9月在多吉公司要肖体军要钱的男子。④黄某辨认出李虎就是于2013年9月在凉山州多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抓着肖体军衣服,一手指着肖体军骂的男子。⑤王昌明辨认出朱小荣就是2013年至2015年多次陪同自己找肖体军要账的的小朱儿。⑥冯某2辨认出肖体军就是于2014年5月,由自己开车与王昌明一起从西昌带回攀枝花的男子;朱燕军就是与王昌明一起找肖体军要钱的男子。⑦肖体军辨认出朱燕军就是“猪儿”,即李虎一起向自己逼账的男子,也是在新九守住自己的男子。云雷就是于2013年4月与李虎一起到西昌找自己要账的并戴眼镜的男子。⑧汤某辨认出李虎就是2013年9月在凉山州多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用手指着肖体军,威胁肖体军说不把事情解决号就要把肖体军带走的男子;王昌明就是在多吉公司找肖体军要钱的男子。原判认为,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朱燕军、王昌明、朱小荣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有误,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李虎、王昌明、云雷、王五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燕军、朱小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昌明、朱燕军、朱小荣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朱燕军没有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事实,故在该笔事实中被告人朱燕军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害人肖体军出具了谅解被告人李虎、王昌明、朱燕军、朱小荣的谅解书,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李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被告人云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3.被告人王五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4.被告人朱燕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5.被告人王昌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6.被告人朱小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7.责令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朱燕军退赔被害人汪某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王昌明不服,其中原审被告人李虎与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书认定李虎参与了第二笔非法拘禁肖体军的事实错误,李虎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肖铁军;2.李某出具谅解书,对李虎行为进行了谅解;3.李虎有自首情节”的诉、辩意见;原审被告人王昌明与辩护人提出“1.一审量刑过重,应对王昌明判处缓刑;2.王昌明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肖体军的谅解”的诉、辩意见;原审被告人云雷、王五儿分别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上诉意见。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白华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王昌明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王昌明及原审被告人朱燕军、朱小荣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庭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虎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李某出具的谅解书。经庭外核实,李某承认其出具谅解书谅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虎非法拘禁其的行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虎、云雷、王五儿、王昌明与原审被告人朱燕军、朱小荣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名上诉人与两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第一笔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虎、云雷、王五儿系主犯,朱燕军系从犯;在第二笔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虎、王昌明系主犯,朱燕军、朱小荣系从犯。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朱燕军参与的第一笔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参与的第二笔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情节不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即“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中“……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朱燕军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原审被告人朱燕军不构成自首,予以纠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该情节不影响对原审被告人朱燕军的量刑。上诉人李虎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书认定李虎参与了第二笔非法拘禁肖体军的事实错误,李虎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肖铁军”的诉、辩意见与在案证据中被害人肖体军陈述、被告人王昌明供述、证人唐学梅等人证言证实“王昌明伙同李虎等人多次找肖体军收债未果后,王昌明于2016年5月30日将肖体军骗到盐边县新九乡并安排朱燕军等人将肖体军守住。在此过程中,王昌明将此事告知李虎,并要求李虎到场帮助收债,李虎也应约而来要求肖体军还账。6月1日经李虎、王昌明、肖体军、郭建平协商约定由肖体军朋友郭建平担保债务后,肖体军才被允许离开”的犯罪事实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李虎及辩护人提出“李某出具谅解书,对李虎行为进行了谅解”的诉、辩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但该情节不足以对上诉人李虎从轻处罚。上诉人李虎及辩护人提出“李虎有自首情节”的诉、辩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虽然李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来到公安机关,但李虎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第二笔非法拘禁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云雷、王五儿分别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昌明及辩护人提出“王昌明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肖体军的谅解”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中考虑,并在量刑过程中予以体现,二审法院不再予以评价。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昌明的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昌明及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应对王昌明判处缓刑”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仁寿审判员 曹 宇审判员 李仕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秋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