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霍曙光、袁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曙光,袁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霍曙光,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袁学斌,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霍曙光诉袁学斌民间借款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无法实际扣押,且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有15万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