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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王毅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王毅,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0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6858。代表人:张隆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男,汉族,该行员工,有特别授权。被告:王毅,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99号A1幢,注册号500236000002050。法定代表人:张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被告王毅、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29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虹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