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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俊杰、邹凤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俊杰,邹凤珠,陈宗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9民初590号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大同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727901790T。法定代表人:秦德亮,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斌,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建分社信贷员,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俊杰,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凤珠,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宗来,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俊杰、邹凤珠、陈宗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斌到庭,被告邹凤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杰、陈宗来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陈俊杰、邹凤珠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0.71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4.196563‰计算);2.依法判令陈宗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俊杰、邹凤珠、陈宗来负担。事实和理由:陈俊杰、邹凤珠于2016年3月11日向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建分社申请借款4万元整,用于种菇,期限至2017年3月10日,月利率9.464375‰,并由陈宗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已逾期,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要求陈俊杰、邹凤珠履行还款责任。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0.71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4.196563‰计算。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邹凤珠辩称,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述的借款事实属实,但其现在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延期付款。陈俊杰、陈宗来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3月11日,陈俊杰向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建分社申请借款4万元整,用于种菇,期限至2017年3月10日,月利率9.464375‰,逾期利率14.196563‰,并由陈宗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逾期后,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要求陈俊杰履行还款责任,但其拒不归还。本案借款发生在陈俊杰与邹凤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邹凤珠对该笔借款知情,亦在华安农村信用社个人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明细账、华安农村信用社个人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邹凤珠和陈俊杰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俊杰与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发放了贷款,而陈俊杰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本案借款债务发生在陈俊杰与邹凤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邹凤珠共同偿还本案借款,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宗来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担保,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陈宗来承担该笔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javascript:SLC(21651,206)?)、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第二百零七条(?javascript:SLC(21651,2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javascript:SLC(12418,18)?)、第二十一条(?javascript:SLC(12418,21)?)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俊杰、邹凤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0.71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4.196563‰计算)。二、陈宗来对上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0.71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4.196563‰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宗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俊杰、邹凤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陈俊杰、邹凤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漳龙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