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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酉阳县重庆渝东南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与酉阳县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渝东南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酉阳县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735号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渝东南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酉阳土地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正南村*组。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该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26992858544。委托代理人:冉石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县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桃花源社区环城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该公司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6992608-3。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渝东南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酉阳县现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渝东南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重庆渝东南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退还原告11825元。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庹骊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