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荣都酒店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市荣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清申1号申请人: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生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煌、葛雨婷,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市荣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惠路26号-8。法定代表人:张良。申请人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国旅公司)以无锡市荣都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都酒店)经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为由,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荣都酒店强制清算。本院查明:荣都酒店于2005年1月25日设立,注册资本105万元,由股东张良、杨祖麟分别投资95万元(占90.5%)、10万元(9.5%)。2005年5月,张良将其持有的荣都酒店公司32.4%的股权以34万元转让给李永平,将20%的股权以21万元转让给无锡国旅公司,杨祖麟将其持有的9.5%的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李永平,荣都酒店的股东变更为张良(出资40万元,占38.1%)、李永平(出资44万元,占41.9%)、无锡国旅公司(出资21万元,占20%)。2007年4月10日,荣都酒店接受2006年度的年检,之后再未进行年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荣都酒店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无锡国旅公司向张良、李永平发送通知,要求协商解散及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未果。2016年5月3日,无锡国旅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要求解散荣都酒店。2016年9月29日,梁溪法院作出(2016)苏0204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荣都酒店解散。该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6日生效。荣都酒店住所地在无锡市锡惠路26号-8,公司登记机关是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认为:荣都酒店住所地在无锡市锡惠路26号-8,公司登记机关是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荣都酒店于2016年9月29日被梁溪法院判决解散,该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6日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至今荣都酒店尚未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其他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故无锡国旅公司作为荣都酒店的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本院对荣都酒店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无锡市荣都酒店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陈迪金代理审判员 吕明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