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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795号原告:许某某,女,住五大连池市。被告:史某某,女,住五大连池市。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偿还借款210000.00元;2、要求给付违约金42000.00元;3要求给付利息58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9日,史某某在许某某处借款210000.00元,约定期限1年,违约金百分之二十,并按日万分之八给付利息。到期未还款。被告史某某未答辩。许某某提交借据1份,证实史某某借款的有关事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调查刘晓朋的笔录,证实,刘晓朋与史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数额与约定的内容属实。史某某未提交证据。许某某提交的借据与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调查刘晓朋的笔录相互佐证,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2月9日,史某某因种地从许某某处借款210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约定月利率2.5%,并承诺逾期不还款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庭审中许某某要求史某某给付本金2100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18个月的利息为75600.00元,本息合计285600.00元。本院认为,许某某与史某某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史某某应当偿还借款本息。综上所述,许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许某某借款本息合计285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2.00元,减半收取298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陈真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