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华与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华,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嘉余坊6-1/2号。法定代表人:孙平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孙华与被告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证劵机构的证劵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在执行中,一、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苏州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255730元,但案外人徐佩飞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笔债权已转让,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暂无法处置。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昆山市周庄镇云海路东侧有土地使用权,该不动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可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84602元(其中:本金8460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公函、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昔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