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谭永林与李俊飞、谭多龙、谭四华、谭孝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永林,李俊飞,谭多龙,谭四华,谭孝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永林,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飞,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多龙,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四华,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孝飞,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上诉人谭永林因与被上诉人李俊飞、谭多龙、谭四华、谭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谭永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王梅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曹 颖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