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文君与被告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君,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710号原告(被告):雷文君,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亮,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在路,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原告):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第23层2304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维勇,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被告)雷文君诉被告(原告)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原告(被告)雷文君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原告)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文君当庭撤回对被告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原告雷文君撤回对被告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按原告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新娣人民陪审员 蒋永平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高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