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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田某某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58年3月1日,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高中文化,金川区双湾镇三角村六组农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生于1990年9月3日,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田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田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赔偿款16216.5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进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