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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王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王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405号原告:刘玉龙,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王豪,男,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刘玉龙与被告王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玉龙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龙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被告王豪清偿拖欠工资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被告王豪找原告到他承包的装修工程上干活,拖欠原告工资12000元至今未付。被告王豪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初,被告王豪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装修工地干活,2015年2月17日,王豪向原告出具欠原告工资12000元的欠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在被告出具欠条时起转化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王豪清偿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玉龙支付劳动报酬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韫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