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维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韩维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802号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3334U。负责人:张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礼,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韩维祥,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号太平洋中心*号写字楼*层。负责人:徐达海,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维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维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维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