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孔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孔某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3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孔某,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孔某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共计600303.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