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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孔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孔某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3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孔某,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孔某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共计600303.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