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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海与五矿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五矿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503号原告:张海。委托代理人:徐风,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矿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22-3号3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与被告五矿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