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海与五矿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五矿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503号原告:张海。委托代理人:徐风,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矿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22-3号3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与被告五矿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