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805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营,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民,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案件受���费1985元减半收取99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宋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