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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恒嘉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与青岛宏盛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王际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嘉专用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宏盛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王际胜,王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837号原告:青岛恒嘉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冯克利,经理。被告:青岛宏盛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际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明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恒嘉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盛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王际胜、王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恒嘉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9元,退回原告青岛恒嘉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