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9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伊春市某公司与伊春市某甲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某公司,伊春市某甲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9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某公司,地址:略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某,男,住址:略被执行人伊春市某甲公司,地址:略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经理。伊春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某甲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伊春市某甲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伊春市某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伊春市某甲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伊春市某甲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樊英华审判员 : 邓 文审判员 :李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 金 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