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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邓小利与李京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利,李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小利,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京波,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执行邓小利申请执行李京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存款可执行,无房产,名下有一辆铃木牌豫M×××××号摩托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封、扣押、拍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