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书贵与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友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贵,石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书贵,男,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石友斌,男,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两河镇。协助义务人: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则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407号、(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张书贵与石友斌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书贵要求被执行人石友斌按生效判决返还出资款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因石友斌的银行存款154849.66元并扣留了被执行人在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石友斌的收入(工程款)25万元。协助义务人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7月前履行协助义务,支付此款。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因协助义务人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协助义务。张书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刘 敦执行员 王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