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第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4736彭大玉与刘发金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第4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大玉,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国,男,195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发金,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君,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大玉与被上诉人刘金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0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大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彭大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大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彭大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甫审判员  吴勇审判员  付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