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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钟家普与冯正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家普,冯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钟家普,男,生于1952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被申请执行人冯正奎,男,生于1962年2月10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黄甸镇。钟家普与冯正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执行人立即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债务利息。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据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冯正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罪被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18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任           格审 判 员 吴     召     泉代理审判员 胥科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怡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