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睿与被执行人王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睿,王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施睿,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晓斌,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王玉飞,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申请执行人施睿与被执行人王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4744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王玉飞于2017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施睿100万元;二、如被告王玉飞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则需按年利率6%自2017年2月1日起向原告施睿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王玉飞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此款给付原告)。”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王玉飞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千元,经申请人同意未予冻结;2.被执行人王玉飞名下登记牌照为苏A×××××的机动车已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但未实际控制;3.被执行人王玉飞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玉飞名下内无证券账户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向南京市社保中心查询其社保缴纳情况,经查询,其在南京市范围内已停止缴纳社保。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工作记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池仲旺审判员 齐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李建生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