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霞与李学电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李学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异15号案外人:李俊义,男,出生于1984年11月16日,身份证号:4113811984********,汉族,务农,住邓州市。案外人:房小女(又名房海霞),女,出生于1983年6月4日,身份证号:4113811983********,汉族,务农,系李俊义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霞,女,出生于1967年4月3日,汉族,务农,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学电,男,出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务农,住邓州市。在本院执行陈霞与李学电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俊义、房小女于2017年6月7日对执行的3.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俊义、房小女称:申请执行人陈霞与被执行人李学电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38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学电与原告陈霞约定互换的3.12亩土地交付原告陈霞使用,但该案执行的土地3.12亩系集体分配给案外人家庭所有。2015年3月16日,二案外人与父亲李学电因家庭矛盾,由案外人舅爷做中间人分家,该案的3.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给二案外人所有,因此该3.12亩土地与李学电无关,诉讼时没有查清3.12亩土地的现状,将二案外人的土地判给陈霞是不对的,故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陈霞称:被执行人李学电与李俊义、房小女本来就是一家,以分家为由拒绝执行理由不成立。被执行人李学电称:承认与二申请人分家的事实。本院查明,2017年2月21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就原告陈霞诉被告李学电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豫138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学电于2017年麦收后将其与原告陈霞约定互换的3.12亩土地交付原告陈霞使用,二、被告李学电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陈霞损失15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学电系案外人李俊义之父,二案外人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及的3.12亩土地系被执行人与二案外人家庭所承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霞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学电的理由正当,案外人李俊义、房小女以分家为由不能对抗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案外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合法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俊义,房小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文涛审判员 :赵光超审判员 :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郭 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