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恢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振武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武,单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恢71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武,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单保利,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1500号,已向被执行人单保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单保利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保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保利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单保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单保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单保利财产以人民币2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洪山审判员 王智海审判员 李瑞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