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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姜红梅与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梅,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姜红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13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张瑜,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姜红梅申请执行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姜红梅与被执行人张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