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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022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惠水县,被告:瞿某,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某以同被告瞿某自行协商为由,自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肖  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绍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