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洪,吴素真,吴志东,王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21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洪,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吴素真,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吴志东,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爱红,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洪、吴素真、吴志东、王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2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