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杜长海、张兰华、孟庆福、孟庆波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杜长海,张兰华,孟庆福,孟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四道街。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杜长海,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张兰华,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孟庆福,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孟庆波,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杜长海、张兰华、孟庆福、孟庆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