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全有、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全有,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村民委员会,李东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全有,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负责人:李东兴,该村村委主任。原审第三人:李东海,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生,住武陟县。再审申请人王全有因与被申请人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李东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武民北小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豫0823民申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全有以和被申请人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李东海,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全有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5)武民北小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再审申请人王全有承担。审判长 李明达陪审员 柴 玮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