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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全有、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全有,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村民委员会,李东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全有,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负责人:李东兴,该村村委主任。原审第三人:李东海,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生,住武陟县。再审申请人王全有因与被申请人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李东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武民北小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豫0823民申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全有以和被申请人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李东海,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全有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5)武民北小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再审申请人王全有承担。审判长  李明达陪审员  柴 玮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