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彬、姜文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彬,姜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彬,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姜文卫,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彬、姜文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文卫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彬达成和解协议。同日被执行人赵彬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贷款67748.47元,并缴纳执行费916元,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赵彬的执行申请。2017年4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文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姜文卫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02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赵彬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景春审 判 员 :郑玉琴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