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祝某某与范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友权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炫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