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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奇果贸易有限公司、赖奇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广州市奇果贸易有限公司,赖奇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604号原告: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4576490F。法定代表人:吴春根,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奇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州街螺涌新围二路2、4、5、6、7、8、10、11号广州市福星机动车配件市场前街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8689566X。法定代表人:赖奇果。被告:赖奇果,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奇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奇果贸易有限公司、赖奇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