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昌帅、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帅,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魏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帅,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驻地,组织机构代码K2361039-2。法定代表人魏克臣,职务村主任。被执行人:魏兆国,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昌帅与被执行人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民委员会、魏兆国侵权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126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3889号判决书中两名被执行人人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申请人应当对两名被执行人分别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驳回对本院(2015)胶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