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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张超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张超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4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负责人:张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贯超,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张超轮,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被告张超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肖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