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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尚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尚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尚洲,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尚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尚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尚洲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后驾驶年检超期的浙C×××××小型越野客车从苍南县宜山镇往钱某方向行驶。当日0时21分许,途经苍南县龙金大道8KM+990M处与宜山镇芙蓉村道路交叉口时,车辆碰撞道路中间隔离石墩,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后,被告人谢尚洲拒不配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尚洲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尚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尚洲有犯罪前科,又深度醉酒驾驶汽车,且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谢尚洲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尚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