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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鑫、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徐良。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继光,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赖顺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法定代表人敖文忠。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法定代表人何鑫。被执行人何鑫,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鑫、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鑫、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贷款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被执行人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放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该笔借款由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以及最高额质押担保。以上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0525、20522、20521、20520、20524号公证书。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按期如数向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被执行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多次未按时如数归还借款本息。据此,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依据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了(2017)川律公证执字第104号《执行证书》。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鑫、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4847862.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鑫、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鑫、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鑫、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4940110.23元。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厚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