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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开良与国网四川泸州市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开良,国网四川泸州市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002号原告:许开良,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萍,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四川泸州市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原告许开良与被告国网四川泸州市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通知原告许开良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开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