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昌生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杨昌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金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昌生与被执行人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昌生借款24873.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8元、执行费273元,但被执行人金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金平价值26114.2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