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茅日威与褚天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日威,褚天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民初1390号原告:茅日威,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褚天正,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茅日威与被告褚天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因被告褚天正下落不明,于同年3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茅日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天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日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褚天正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2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过借款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褚天正未答辩。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及取款凭证各一份。被告褚天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分析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褚天正向原告茅日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褚天正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褚天正拖欠借款未还,原告茅日威要求被告褚天正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褚天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茅日威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褚天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洪 巍人民陪审员 王天鹤人民陪审员 杨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丹?PAGE??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