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敦庆忠与石家庄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庆忠,石家庄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民初2395号原告:敦庆忠,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诚、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装院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737155-1。法定代表人:周新来,职务:经理。原告敦庆忠与被告石家庄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力公司未到参加本案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庆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程款466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49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业务往来,自2000年至2006年期间,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塑胶手套流水线及储料罐加工,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6000元未付,对此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饰词拖欠,故诉至法院,已达诉求。合力公司未出庭行使辩驳权利。通过原告的举证以及当庭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期间,原告多次承揽被告工程,2007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石家庄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关于敦庆忠所做安装工程核对清单》,该清单显示:“安装工程明细:1、2000年在西二环××东)安装塑胶手套流水线一个车间,工程造价48万元。2、2000年在西二环××东)车间内所用的储料罐加工,工程造价8.6万元。3、2001年在永壁村村西××一厂内拆除塑胶手套流水线一个车间,工程造价16万元。4、2002年在元氏粮食仓库南合力元氏分厂二车间将永壁村村西拆除的塑胶手套流水线重新安装,工程造价32万元。5、2003年在永壁村村南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安装塑胶手套流水线一个车间,工程造价32万元。6、2005年在元氏粮食仓库南合力元氏分厂塑胶一车间改装塑胶手套流水线一个车间,工程造价15万元。7、2006年在永壁村村南合力塑胶有限公司改造手套流水线,工作方式为日工,工程造价为8万元。上述工程总金额为159.60万元,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113万元(已与合力公司财务核对),还剩余46.6万元,石家庄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7年9月24日。”,落款处加盖了被告石家庄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印章。庭审中,原告称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66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合力公司未出庭行使辩驳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安装工程明细清单上并未载明付款时间、以及对相关利息的约定,故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合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敦庆忠工程款46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青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