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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合平与祖兆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平,祖兆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24号原告:张合平,男,住平原县。被告:祖兆勇,男,住平原县。原告张合平与被告祖兆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合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合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合平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