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合平与祖兆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平,祖兆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24号原告:张合平,男,住平原县。被告:祖兆勇,男,住平原县。原告张合平与被告祖兆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合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合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合平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