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恢2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北京鑫和泰达投资管理中心与丘仁政、陈汉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鑫和泰达投资管理中心,丘仁政,陈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2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和泰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李忠新。委托代理人林初院,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丘仁政,男,汉族,1958年8月1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被执行人陈汉文,男,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和泰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丘仁政、陈汉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1890510.6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之中,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柳绚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陈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创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