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耿岳国与王忠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岳国,王忠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岳国,男,汉族,环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集,男,汉族,环县人。上诉人耿岳国因与被上诉人王忠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岳国上诉请求:1、撤销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王忠集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王忠集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事实是2005年,耿岳国购买汪某某一宗住宅,欠房款4000元。同时汪某某又欠王忠集4000元,所以三方协商将耿岳国的债务转至王忠集名下,由耿岳国向王忠集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利率3%。之后,王忠集用本金计算利息,利息叠加计算利息的方式计算并更换条据,2010年年底,双方再次清算账务后,耿岳国向王忠集出具了14000元的条据一份,承诺2011年6月底还清。2011年6月,经汪某甲调解,耿岳国当场向王忠集归还6000元,并将耿岳国对王忠集的2000元债权让与耿岳国用于抵顶借款,下剩的6000元于同年年底还清,不再支付利息,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此后,耿岳国归还了下剩的6000元。出于信任,耿岳国未要回借条。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耿岳国在一审中提交的答辩状中以诉讼时效抗辩,但一审法院对此未审查,且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王忠集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耿岳国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忠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耿岳国归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201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耿岳国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27日,耿岳国向王忠集立据借款14000元,书面月利率3%,同年农历5月底前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经王忠集多次催要,耿岳国至今分文未付。一审法院认为,耿岳国和王忠集之间的借贷关系经查属实,耿岳国未按期归还王忠集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立即归还王忠集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双方关于月利率3%的利息约定高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故14000元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自2011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日止计20160元。耿岳国关于借款本金只有4000元及已归还14000元借款的辩解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由耿岳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王忠集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20160元,共计34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由耿岳国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耿岳国围绕上诉请求提交6970元的借条一份,用于证明本案借条系利滚利的方式形成。王忠集对该借条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笔借耿岳国已归还,与本案无关。经审查,该借条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王忠集、耿岳国的陈述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耿岳国出具的14000元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耿岳国是否应向王忠集归还14000元本金及利息。王忠集主张其同耿岳国之间存在14000元的借贷关系,并提供了耿岳国出具的14000元的借条一张,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耿岳国对该借条认可,但陈述其只收到了4000元借款,14000元系利滚利形成,且已归还,其与王忠集之间的借贷关系消灭。经查,耿岳国既未提供证明本案借款系高息转贷形成的充分证据,也未提供借款已归还的证据,且借款归还而不向债权人索要借条与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相悖,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耿岳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王忠集归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20160元。综上所述,耿岳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由上诉人耿岳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闫雅丽审判员  杨立锋审判员  沈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