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东兴市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东兴市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福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东兴市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地税局附属楼。法定代表人:禤耿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323号中国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大楼*楼。法定代表人:陆钟武,董事长。原审被告:张福海,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上诉人广西东兴市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福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西东兴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东兴市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