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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帅、李福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李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4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帅,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范精,邢台市保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福保,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帅与被执行人李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