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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谭玲艳与孙秀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玲艳,孙秀华,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恢5号被执行人:谭玲艳,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志,男,1956年11月4日,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孙秀华,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孙伟,男,1974年7月6日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执行谭玲艳与孙秀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40460元、案件受理费2453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婷